(2017)豫142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92号原告:孔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尤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孔某与被告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69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利息。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又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某在2016年起诉被告尤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作出(2016)豫1423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原告对生效调解书再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予以退还原告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