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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东沛、陈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沛,陈红梅,苏本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沛,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苏本景,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东沛与被执行人陈红梅、苏本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