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光华、余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华,余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光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余慧,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华与被执行人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光华与被执行人余慧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81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耀 文审判员 祝���锋审判员 齐 祎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玉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