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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李志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李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3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志兴,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拆除违建及退还土地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崔铁庄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