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代越建、秦亚丽、綦春华、肖腊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代越建,秦亚丽,綦春华,肖腊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5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xx。负责人:伍高琴,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巍,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万新,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代越建,男,xx。被告:秦亚丽,女,xx。被告:綦春华,男,xx。被告:肖腊珍,女,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代越建、秦亚丽、綦春华、肖腊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代越建、秦亚丽、綦春华、肖腊珍的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