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杰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264号原告张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原告张杰诉被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对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杰承担。审判员 孟令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