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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杰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264号原告张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原告张杰诉被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对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杰承担。审判员  孟令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