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舒怀清、张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怀清,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舒怀清,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张海,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舒怀清与被执行人张海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舒怀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张海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舒怀清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