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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田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田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40号原告:刘文华,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杰,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文华诉被告田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272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