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田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田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40号原告:刘文华,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杰,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文华诉被告田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272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