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陆正平与郁臻、顾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平,郁臻,顾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正平,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郁臻,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丽华,女,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陆正平与被执行人郁臻、顾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作出的(2013)张金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陆正平主张郁臻、顾丽华应承担150万元担保责任,现双方一致同意由郁臻、顾丽华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共计70万元予以了结。余款80万元,陆正平自愿放弃要求郁臻、顾丽华承担担保责任,由陆正平另行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二、如果郁臻、顾丽华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陆正平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700000元。执行过程中,郁臻主动支付了42万元给陆正平,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郁臻、顾丽华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大额存款,查获顾丽华名下所有的苏E×××××车辆,现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2018年8月21日,依法查封了郁臻名下所有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不要处置该不动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郁臻、顾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42万元,尚未执行到位28万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金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