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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继红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继红,赵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209号原告:俞继红,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赵瑞,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俞继红诉被告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俞继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计1735元,由原告俞继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庾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