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兆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兆岭,张兆房,张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张兆岭。被执行人:张兆房。被执行人:张春喜。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兆岭、张兆房、张春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8937.3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2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