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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兆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兆岭,张兆房,张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张兆岭。被执行人:张兆房。被执行人:张春喜。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兆岭、张兆房、张春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8937.3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2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