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世良、刘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世良,刘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世良,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征,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世良、刘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世良的汽车一辆。此外,本院未查找到朱世良、刘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朱世良、刘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53333.28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3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