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诉王鹏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乾安县六安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王鹏芳,修立军,马彦宇,苏云龙,于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30618-6。法定代表人:赵玉叶,行长。被告:乾安县六安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大布苏镇。法定代表人:王鹏芳,经理。被告:王鹏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被告:修立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被告:马彦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被告:苏云龙,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被告:于忠萍,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乾安县六安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王鹏芳、修立军、马彦宇、苏云龙、于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马彦宇、苏云龙、于忠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撤回对马彦宇、苏云龙、于忠萍的诉讼。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