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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海君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海君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99号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君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气象南里92门401-404。法定代表人:邢晓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05室。法定代表人:王凤森,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赵立志,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农工商红光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谭永志。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君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君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隆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