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侯月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801号被执行人侯月明,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侯月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月明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305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