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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敏与周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敏,周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724号原告:金敏,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江,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金敏为与被告周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11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江雇佣原告金敏进行机床模具加工。2017年2月1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51160元,约定在三个月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款的事实。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敏劳务报酬51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51160元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被告周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