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杨松,许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负责人:杨吉知,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负责人:李锐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杨松,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审被告:许慧玲,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包装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杨松、许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长丰县岗集镇纸箱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灿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