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圆梦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圆梦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圆梦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五组10栋。法定代表人叶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展才,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07号怡东大厦6楼J座。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武汉圆梦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圆梦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春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