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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林华与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华,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62号原告:张林华,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柯秋英,经理。被告:檀银武,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张林华与被告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林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张林华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美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