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林华与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华,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62号原告:张林华,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柯秋英,经理。被告:檀银武,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张林华与被告福建省佳鼎实业有限公司、檀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林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张林华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美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