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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花与被执行人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花,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蓝花,女。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瑞文,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蓝花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蓝花案件款1191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78元、诉讼费1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78元、诉讼费1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史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