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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风然与常章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然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章欢,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邢家南乡北路台村。被申请人:王风然,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西演镇南圈头村。常章欢与王风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冀0628财保92号民事裁定,查封常章欢驾驶的冀FS07**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常章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常章欢已经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常章欢驾驶的冀FS07**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