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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庄福成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福成,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李呈祥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67号之一原告:庄福成,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如超,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福祥,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福成与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李呈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庄福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福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计1954元,保全费1387元,合计33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