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友达服装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友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机构代码:00752357-6。法定代表人:周建中。委托代理人黎永健、吴中,是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监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友达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石基村段82号之一厂房A四至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8130272-4。法定代表人:周相辉。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友达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番环罚[201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粤7101行审43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停止生产。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情况等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友达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荫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付凌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倩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