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王礼银等与陈文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礼银,陈昌玉,王明豪,王蔓,陈文平,陈文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006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王礼银,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陈昌玉,女,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王明豪,男,201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王明豪之母,1994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4********,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堵格镇白果村委会*组**号。原告:王蔓,女,201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王蔓之母,1994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4********,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堵格镇白果村委会*组**号。被告:陈文平,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陈文科,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陈文平、陈文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913003257R。法定代表人:胡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某、王礼银、陈昌玉、王明豪、王蔓与被告陈文科、陈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王礼银、陈昌玉、王明豪、王蔓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礼银、陈昌玉、王明豪、王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王礼银、陈昌玉、王明豪、王蔓撤诉。案件受理费6,667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梁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