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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飞荣申请执行师文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荣,师文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飞荣,女,汉族,1962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师文媛,女,汉族,1960年出生,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飞荣与被执行人师文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3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蔺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