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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亚兵、刘昌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兵,刘昌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兵,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松,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上诉人刘亚兵因被上诉人刘昌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亚兵上诉称,本案发生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上诉人刘亚兵不是全椒县人,两者都不属于全椒事发地。裁定书中提到《合同》一词,本案属于《合同》?另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洽商达成的文书模式为合同,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管辖权应该在事发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合同履行没有约定的地址,是指不动产合同,本案不属于。请求撤销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刘亚兵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亚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