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展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昭展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543号原告: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柳正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智伟,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昭展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光辉。原告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昭展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据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