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周佳与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佳,曾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583号申请执行人周佳,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曾秀兰,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周佳与被执行人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曾秀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偿还借款本金497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每年6%计,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2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