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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丽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72号原告:刘丽,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王丽娟,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竹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