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丽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72号原告:刘丽,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王丽娟,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王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竹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