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黄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黄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黄俊峰,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新鲜猪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黄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