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黄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黄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黄俊峰,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新鲜猪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强与被执行人黄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