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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胜龙申请王正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龙,王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胜龙,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正庆,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胜龙与王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胜龙同意暂缓执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