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师学珍与宁玉良、宁西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学珍,宁玉良,宁西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978号原告:师学珍,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宁玉良,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宁西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负责人:谢红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学珍与被告宁玉良、宁西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玉良、宁西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玉良、宁西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学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师学珍负担。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