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书英与史联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英,史联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821号原告贾书英,女,生于1951年3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史联云,女,生于1992年9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英与被告史联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书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书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书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凌凤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