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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光与周宏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光,周宏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639号原告:陈海光,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锦,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光与被告周宏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光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