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光与周宏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光,周宏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639号原告:陈海光,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锦,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光与被告周宏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光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