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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杨恩现,杨恩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水文站旁。法定代表人:董洪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时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大专文化,系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盈江阿诗玛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住湖南省衡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现,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生,本科文化,教师,云南省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中学宿舍区,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娇,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系被上诉人杨恩现妻子。上诉人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恩现、杨恩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向上诉人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上诉人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6000元。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再次作出交纳诉讼费通知。通知上诉人于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盈江阿诗玛物流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良审判员  孙 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勇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