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国芹与王冬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芹,王冬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芹,女,46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冬冰,男,5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孙国芹申请执行王冬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冬冰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王冬冰在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SSSSSSSSS的户名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UUUUUUUUUUUUUU。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