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立兴、江立玉等与江建云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立兴,江立玉,江建云,江春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83号原告:江立兴,男,193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立玉,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毓萍(江立兴之子),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逊(江立玉之子),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建云,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春云,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立兴、江立玉与被告江建云、江春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江立兴、江立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立兴、江立玉以其欲重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立兴、江立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立兴、江立玉负担。审 判 员 姜 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许 龙 生书 记 员 顾文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