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易传根诉被告易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传根,易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870号原告易传根,男,汉族。被告易政宇,男,汉族。原告易传根诉被告易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传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政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传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被告易政宇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该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自理由拖欠未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易政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据原件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被告易政宇向原告易传根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将借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易政宇。被告易政宇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易政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易传根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易政宇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易传根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易政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9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政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易传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易政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