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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622号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园丁小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世明,系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二伟,男,汉族,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无。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二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二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边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