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范洪民、程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范洪民,程桂云,李春库,张亚秋,代志,胡翔荣,李河,陈凤,应树财,范洪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27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负责人李世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邮储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范洪民,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程桂云,女,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春库,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亚秋,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代志,男,195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胡翔荣,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河,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陈凤,女,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应树财,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范洪霞,女,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告范洪民、程桂云、李春库、张亚秋、代志、胡翔荣、李河、陈凤、应树财、范洪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徐洪臣审判员 吴新达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