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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80712806-4。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XX,该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住址:磁县磁州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动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08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取占路及公路用地费用,法律适用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08号收取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不予执行。执行费207元由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