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80712806-4。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XX,该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磁县供电公司,住址:磁县磁州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动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08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取占路及公路用地费用,法律适用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08号收取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不予执行。执行费207元由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玉红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