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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姚卫东,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连升,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姚卫东,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2)庆商初字第375号民调解书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连升、姚卫东、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商初字第375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