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雷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30号罪犯雷杰,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雷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杰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雷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