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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几给七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几给七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436号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理事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号。被告:几给七林,男,藏族,住香格里拉市。本院在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几给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方需要预交1300.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7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文 江审判员 此里拉次审判员 阿巴竹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