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车占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占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占伍,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2017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占伍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车占伍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仁实业路口时,未确保安全,与对行左转弯掉头孙某驾驶的津Q×××××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车占伍受伤。事故后,民警赶赴现场勘查,并在静海区医院对车占伍取血检验。经检验,车占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车占伍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车占伍亲属赔偿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满某、江某、史某1、车某的证言,被告人车占伍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占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车占伍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占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财产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