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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夏跃群、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跃群,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夏跃群,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街道怡和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202211974********。被执行人张胜,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九江县港口街镇其林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4********。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夏跃群申请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胜应支付申请人夏跃群案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元3000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