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王帅与被告杨宝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帅,杨宝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70号原告:高王帅,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锋,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王帅与被告杨宝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王帅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高王帅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