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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王帅与被告杨宝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帅,杨宝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70号原告:高王帅,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锋,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王帅与被告杨宝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王帅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高王帅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