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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洋与成都炫品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成都炫品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杨洋,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成都炫品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0层13号。法定代表人:高峰关于杨洋申请执行成都炫品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房屋和车辆,银行仅有1300余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上述情况并送达了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62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俊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