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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翁光敏与卿登才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光敏,卿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翁光敏,女,生于1973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卿登才,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光敏与被执行人卿登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2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桂振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