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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秉印、翟有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秉印,翟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0098号申请执行人杜秉印,男,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翟有文,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杜秉印诉被执行人翟有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5143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翟有文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51432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秉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金石木机电工业(天津)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